(2015)青庙民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吴俊坤与杨会国、刘秀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坤,杨会国,刘秀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庙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吴俊坤。被告杨会国。被告刘秀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俊坤诉被告杨会国、刘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50000元的有关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会国、刘秀芹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德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