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悦欢与徐军辉、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533号原告:张悦欢。被告:徐军辉。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负责人:吴建军。委托代理人:邵有飞。原告张悦欢为与被告徐军辉、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修理费3385元、估价费100元、车辆折旧费500元、误工费1000元,共计498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悦欢,被告长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有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军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事故发生情况:2015年2月5日,徐军辉驾驶车牌号为浙G×××××的小型轿车,由东山路夜色酒吧驶出,01时03分许借道行驶至东山路2号浦江电视台地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撞至张悦欢停靠在路边车牌号为浙G×××××学的小型轿车,被撞后浙G×××××学小型轿车又撞至张悦欢停靠在路边车牌号为浙G×××××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三车车损的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情况: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徐军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疏忽大意,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如星无责任,原告张悦欢无责任。三、涉案保险合同的主体、类型和内容:徐军辉驾驶周必聪所有的浙G×××××小型轿车在长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特约险)。四、原告各项���失:1、修理费:3385元。2、估价费:100元。合计3485元。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按上述案件确定的事实,原告张悦欢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3485元。由于被告徐军辉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将免除被告长安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责任,故由被告徐军辉承担3485元,即修理费3385元、估价费100元。原告主张的车辆折旧费、误工费属于间接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军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悦欢损失3485元。二、驳回原告张悦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悦欢负担15元,被告徐军辉负担3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徐军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德强代理审判员 章素诚人民陪审员 黄颖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施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