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3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刘青叶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刘青叶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37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八一路。委托代理人解冰,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青叶,男,汉族,1989年12月1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刘青叶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5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负担。审判员 杨晓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