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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民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彦芬诉被申请人刘巡良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彦芬,刘巡良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保字第188-1号申请人:李彦芬。被申请人:刘巡良。申请人李彦芬诉被申请人刘巡良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宜宾民初字第3086号。诉讼中,申请人李彦芬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巡良的银行存款60000元进行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彦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巡良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咏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 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