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金昌与杨和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昌,杨和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529号原告:陈金昌。被告:杨和明。原告陈金昌与被告杨和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陈金昌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陈金昌负担。审 判 员 马招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庄祎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