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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金昌与杨和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昌,杨和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529号原告:陈金昌。被告:杨和明。原告陈金昌与被告杨和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陈金昌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陈金昌负担。审 判 员 马招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庄祎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