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3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孟庆东与郑连军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东,郑连军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3798号原告孟庆东,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被告郑连军,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原告孟庆东诉被告郑连军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娜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庆东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