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3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孟庆东与郑连军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东,郑连军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3798号原告孟庆东,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被告郑连军,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原告孟庆东诉被告郑连军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娜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庆东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