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1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陈金勇与宏太(中国)有限公司留置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勇,宏太(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留置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081-2号原告:陈金勇,男,汉族,1975年4月25日生,住平原县。被告:宏太(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清雄。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平商初字第108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并过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宏太(中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立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兴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