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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1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陈金勇与宏太(中国)有限公司留置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勇,宏太(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留置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081-2号原告:陈金勇,男,汉族,1975年4月25日生,住平原县。被告:宏太(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清雄。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平商初字第108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并过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宏太(中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立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兴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