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民一初字第0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XX与李联平、岳翠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李联平,岳翠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1126号原告:XX,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委托代理人:岑家龙,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岑宽,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联平,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岳翠敏,女,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XX诉被告李联平、岳翠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岑家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联平、岳翠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诉称:XX从事建筑木模板生产经营,2011年上半年开始,李联平因向建筑工地销售建筑木模板之需要,向XX购买建筑木模板至2012年下半年结束,但李联平未能按约及时足额支付货款,经双方2014年4月5日结算,李联平尚欠XX建筑木模板货款270000元,为此,XX向李联平出具欠条一张,载明货款在60日以内还清。然而,李联平承诺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对所欠货款经XX多次催要,李联平至今未履行。另查,岳翠敏系李联平妻子,案涉建筑木模板买卖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联平所欠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岳翠敏应对此承担清偿责任。为此,XX为维护其权益,特具状法院,诉请,1、判令被告李联平、岳翠敏给付建筑木模板款270000元,并从2014年4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该欠款违约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李联平未到庭答辩,其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认为:1、XX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因买卖合同产生债务纠纷,李联平本着诚意向XX出具了欠条,但因经济条件不好,没有完全支付款项,但XX却不是事实求是,李联平偿还的30000元其没有在诉讼请求中予以扣除;2、双方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不是民间借贷纠纷,李联平经营已经出现亏损,没有盈利,XX主张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情理;3、XX主张权利方式违法,其曾召集部分人到李联平家中吵闹,严重影响了李联平的生活。岳翠敏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为证明自己的主张,XX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是:1、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款事实;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李联平与岳翠敏之间存在婚姻关系,本案的债务发生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联平为支持自己的辩解意见,庭前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汇款凭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曾归还了20000元。岳翠敏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庭审质证时,李联平、岳翠敏未到庭质证;XX对李联平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看不清,且是复印件,没有办法质证,但承认确实归还过20000元,愿意作为本金予以扣除。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认为:原告XX所举证据1、2,均具有证据三性,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告李联平所举证据,系汇款单复印件,且所记录内容模糊,无法看清,本院不予采信;但原告XX庭审中承认被告李联平归还过20000元,愿意作为本金予以扣除,该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庭审查明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1年至2012年,李联平因经营所需向XX购买建筑木模板,其支付了部分款项后,经双方2014年4月5日结算,李联平出具欠条一张交由XX持执,载明“欠条,今有李联平欠XX建筑模板款合计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整)¥270000元,这里的钱在60日内还清,欠款人李联平,2014年4月5日,身份证号34252219760228511X”。随后,李联平支付20000元,余款至今未支付。另查:2010年3月16日,李联平与岳翠敏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履行。本案XX与李联平的口头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得到实际履行,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结算后,被告李联平出具欠条对欠款进行了确认,但其支付了20000元后,余款至今未予支付,故被告李联平应当再支付原告XX建筑木模板款250000元。原告XX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该欠款违约利息的诉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原告XX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损失应从2014年6月5日起按照欠款250000元予以计算,其主张的计算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XX主张被告岳翠敏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诉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现被告李联平、岳翠敏均未举证证明该债务存在属于被告李联平个人债务的情况出现,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李联平、岳翠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承担共同清偿的民事责任。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联平、岳翠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建筑木模板款250000元及违约利息(违约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以欠款25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70元,由原告XX负担470元,被告李联平、岳翠敏负担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大财人民陪审员 韦爱珍人民陪审员 俞婷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昊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