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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法执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与平南县思界水上运输公司、黄德清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原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平南县思界水上运输公司,黄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177-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原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建隆。委托代理人:彭赫威,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衍超,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平南县思界水上运输公司。被执行人:黄德清。申请执行人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南县思界水上运输公司、黄德清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纠纷一案,广州海事法院(2014)广海法初字第787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广州海事法院强制执行,该院受理后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平南县思界水上运输公司、黄德清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4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南县思界水上运输公司、黄德清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28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晓明审 判 员  蒋有益代理审判员  谢媛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天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