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闸执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瑾,唐峪蔚,郭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1976号申请执行人:钟瑾,住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XXX号XXX-XXX室。申请执行人:唐峪蔚,住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XXX号XXX-XXX室被执行人:郭倩,住上海市普陀区桃浦路XXX弄XXX号XXX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瑾、唐峪蔚与被执行人郭倩(2015)闸民三(民)初字第1162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闸民三(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调解书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洪湘龄执行员  程红东执行员  陶伟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志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