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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钟美英与钟锡炎、陈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446号原告钟美英,女,汉族,1972年10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诉讼代理人廖端洪,广东志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锡炎,男,汉族,1965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陈秀霞,女,汉族,1967年4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钟美英诉被告钟锡炎、陈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侯德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廖端洪及被告钟锡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秀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12月1日至2015年3月4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分十六次共向原告借款386400元,具体如下:2008年12月1日借40000元,2009年2月19日借30000元,2009年5月31日借20000元,2011年2月13日借30000元,2011年3月借20000元,2011年6月借30000元,2012年5月借30000元,2012年8月8日借20000元,2013年2月28日借50000元,2014年7月11日借20000元,2014年7月13日借50000元,2014年8月29日借10000元,2014年9月6日借6200元,2014年9月12日借1500元,2015年2月14日借20000元,2015年3月4日借8700元。被告的上述借款利率均按商业银行贷款计付。被告借款后,借款本金和利息均未归还。另查,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864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从借款之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钟锡炎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当时借款是为了经营公司,就向我亲妹妹即原告借。被告陈秀霞未答辩。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08年12月1日至2015年3月4日,被告钟锡炎分十六次共向原告借款386400元,具体情况如下:(1)2008年12月1日借款40000元,原告以现金交付;(2)2009年2月19日借款30000元,原告以现金交付;(3)2009年5月31日借款20000元,原告以现金交付;(4)2011年2月13日借款30000元,原告以现金交付;(5)2011年3月借款20000元,原告以现金交付;(6)2011年6月借款3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交付;(7)2012年5月借款3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交付;(8)2012年8月8日借款20000元,原告以现金交付;(9)2013年2月28日借款50000元,原告以现金交付;(10)2014年8月29日借款10000元,原告以现金交付;(11)2014年7月11日借款20000元,原告以现金交付;(12)2014年7月13日借款50000元,原告以现金交付;(13)2014年9月6日借款6200元,原告以现金交付;(14)2014年9月12日借款1500元,原告以现金交付;(15)2015年2月14日借款20000元,原告以现金交付;(16)2015年3月4日借款8700元,原告以现金交付。另查,被告钟锡炎与陈秀霞于1993年4月26日登记结婚,2012年11月8日登记离婚。庭审中,被告钟锡炎陈述利息约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钟锡炎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内容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案涉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催告被告钟锡炎在合理期限内清偿,起诉视为催告,被告钟锡炎至今未清偿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的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诉请的借款本金386400元及利息予以支持。关于陈秀霞的责任问题。两被告于2012年11月8日办理离婚登记,离婚之前的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秀霞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离婚之后的债务是钟锡炎的个人债务,被告陈秀霞不承担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钟锡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美英清偿借款本金3864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其中的40000元、30000元、20000元、30000元、20000元、30000元、30000元、20000元、50000元、10000元、20000元、50000元、6200元、1500元、20000元、8700元分别从2008年12月1日、2009年2月19日、2009年5月31日、2011年2月13日、2011年3月31日、2011年6月30日、2012年5月31日、2012年8月8日、2013年2月28日、2014年7月11日、2014年7月13日、2014年8月29日、2014年9月6日、2014年9月12日、2015年2月14日、2015年3月4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秀霞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自2008年12月1日至2012年8月8日八笔借款合计本金22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钟美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4147元,由被告钟锡炎、陈秀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 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凤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