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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罗家亨诉罗万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家亨,罗万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罗家亨,男,1931年4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天桥镇。被告罗万龙,男,195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天桥镇。本院于2015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罗家亨与被告罗万龙停止侵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家亨于2015年9月11日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家亨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罗家亨基于前述理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准许。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家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决定免收。审判长  李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