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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魏国强、肖某等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国强,肖某,许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潍城刑初字第23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国强,无业。2015年4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被告人肖某(别名:韩洪杰),从事个体经营。2015年2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许某,无业。2015年2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城检公刑诉(2015)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国强、肖某、许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宝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国强、肖某、许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8日8时许至1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肖某为索要债务,伙同被告人魏国强、许某等人将姜某从潍坊市潍城区金都家园家中带走后,在潍坊市潍城区舜豪酒店等多处地点采取拳打脚踢、恐吓等手段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姜某人身自由长达32小时。另查明,被告人魏国强、肖某、许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作案工具铁锹一把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随案移送。2001年9月,被告人魏国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1年2月28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2011年2月28日起至2014年4月8日止。2003年7月,被告人肖某因犯盗窃罪被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05年7月8日刑满释放。又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魏国强、肖某、许某取得了被害人姜某的谅解,被害人姜某请求对三被告人从宽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国强、肖某、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作案工具铁锹一把,被害人伤情照片;书证三被告人的人口信息,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收到条,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谅解书,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03)奎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潍刑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1)潍刑执字第705号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假释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于某、张某、王某、徐某某、曹某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和办案说明;被害人姜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国强、肖某、许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刑罚。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在非法拘禁他人过程中,具有殴打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魏国强在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魏国强、肖某、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肖某、许某确有悔罪表现,故可依法对被告人魏国强从轻处罚,可依法对被告人肖某、许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作案工具铁锹一把,依法应予没收。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国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二、被告人肖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许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作案工具铁锹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宋世强代理审判员  刘鸣谦人民陪审员  刘智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迎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