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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执字第03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黄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3840号罪犯黄逊,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娄底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湖南省星城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日作出(2009)娄星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逊犯诈骗、贷款诈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3日作出(2009)娄中刑二终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其犯诈骗、贷款诈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3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7日分别作出(2011)娄中刑执字第1735号、(2013)长中刑执字第021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1年,共减刑2年11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星城监狱于2015年5月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同意假释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逊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其所在社区也出具材料表示愿意接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帐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逊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逊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1天(刑期至2015年9月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龙新国代理审判员严新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李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