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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刑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花刑初字第00180号公诉机关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辩护人邵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花检刑诉(2015)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汤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邵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雅迪无牌号电动自行车,沿马鞍山市江东大道西侧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乔山路交叉口时,碰到由西向东行经人行横道的被害人古某、徐某,致二人受伤。案发后,王某当场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和120将伤者送到马鞍山市人民医院急救,后到122事故大队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2015年4月3日,古某经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4月8日,经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古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2015年4月10日,经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古某、徐某本起事故无责任。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系自首。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提出辩解意见,并能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雅迪无牌号电动自行车,沿马鞍山市江东大道西侧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乔山路交叉口时,碰到由西向东行经人行横道的被害人古某、徐某,致二人受伤。案发后,王某当场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和120急救人员将伤者送到马鞍山市人民医院急救,后到122事故大队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2015年4月3日,古某经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4月8日,经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古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2015年4月10日,经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古某、徐某本起事故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的亲属4万余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起至2016年8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 敏人民陪审员  陈茂平人民陪审员  张志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新苓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