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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民初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沧州市汇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王安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1815号原告沧州市汇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金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连军,该公司职员。被告王安银。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汇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安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市汇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市汇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8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张德山人民陪审员武兴忠人民陪审员邱俊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褚运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