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民一特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罗顺卿与肖海东、刘渊豪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顺卿,肖海东,刘渊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特字第12号申请人罗顺卿,男。被申请人肖海东,男。被申请人刘渊豪,女,系肖海东之妻。申请人罗顺卿与被申请人肖海东、刘渊豪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申请。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罗顺卿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罗顺卿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袁华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欧阳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