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恢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卓怡康纳制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铁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卓怡康纳制药有限公司,赵铁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执恢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卓怡康纳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阳,经理。被执行人:赵铁强,男,1971年11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卓怡康纳制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铁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2)吉丰民一初字第93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行和解履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昊& # xB;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 玉 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利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