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荆州区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冯建国与孔凡清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建国,孔凡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冯建国。被执行人孔凡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建国与被执行人孔凡清委托合同返还费用一案中,依法从被执行人孔凡清在本院执行的孔凡清与梅光平、张小萍不当得利案的执行款中扣留104100元(含本案执行款100000元、诉讼费4100元)转付给冯建国。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荆州中民三终字第000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张启华审判员  李江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