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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南京惠田服饰有限公司、朱红梅与南京惠田服饰有限公司、朱红梅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南京惠田服饰有限公司,朱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8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惠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南湖路**号(*****室)。法定代表人:李志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莹,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彩莲,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红梅。委托代理人:史克荣,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宝杰,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南京惠田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朱红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4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史承豪审 判 员  罗有才代理审判员  潘 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江亮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