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142号原告曾某,女,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胡双林,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曾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 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信亮(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