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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142号原告曾某,女,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胡双林,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曾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    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信亮(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