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民一初字第2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付某甲与付某乙、付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朱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民一初字第2068-1号原告付某甲,男,199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付某乙,女,199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付某丙,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某某,女,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了原告付某甲诉被告付某乙、付某丙、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梁平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魏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