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429-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广东东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广州市逸枫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东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广州市逸枫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429-449号原告:广东东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钟喜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谌宇,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琼洁,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谢汉人。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CHEARAVANONTNARONG。被告:广州市逸枫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傅王文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东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广州市逸枫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共二十一案中,原告广东东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东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东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各减半收取26元,共计546元,由原告广东东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 邓 刚人民陪审员 :金燕妹人民陪审员 :蒋文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雷毅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