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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天平与张东良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平,张东良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277号原告李天平。委托代理人吴海林,苏州市吴江区梅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东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平与被告张东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天平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天平负担。审 判 长  陆明荣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人民陪审员  钱建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沈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