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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民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廖安润与李秀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安润,李秀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772号原告廖安润。被告李秀鸾。委托代理人廖涛,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安润诉李秀鸾关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廖安润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安润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安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元,由原告廖安润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语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银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