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5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艾振华与陆永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振华,陆永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5043号原告(反诉被告)艾振华。被告(反诉原告)陆永康。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振华诉被告陆永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陆永康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反诉,后原告艾振华于2015年9月10日以搜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陆永康据此于2015年9月11日撤回反诉,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艾振华撤回起诉;二、反诉案件按撤诉处理。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元,由原告艾振华负担。审判员 施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