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法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执字第390号唐X甲与唐X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道法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唐XX,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道县人,农民,住道县XX组。被执行人唐XX,又名唐波,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道县人,农民,住道县XX组。本院在执行(2014)道法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调解书唐XX与唐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XX已按调解内容自动履行其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应予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4)道法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顺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 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