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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三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付丽娜与杨俊合、李印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丽娜,杨俊合,李印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三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付丽娜。被执行人杨俊合。被执行人李印娟。申请执行人付丽娜与被执行人杨俊合、李印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提级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杨俊合、李印娟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丰南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2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春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