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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宝诉被告贾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贾玉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522号原告王宝,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住山西省怀仁县。被告贾玉生,男,1942年12月24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诉被告贾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诉争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退还原告50元。审判员  苏劲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丽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