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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02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高良敏与吴建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02723号原告高良敏,男,汉族,住献县。。委托代理人彭庆举,沧州市新华区车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建生,男,汉族,住献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住所地献县.负责人齐洪山,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冲,理赔部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良敏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吴建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良敏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良敏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良敏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由原告高良敏负担。审判员孙昌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刘秀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