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9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与宋佳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宋佳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9592号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58号(合景聚融广场)第五层,组织机构代码62192331-8。法定代表人庄泽宝,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宋佳琳,女,汉族,1982年2月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宋佳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童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陆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