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郑学礼与高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学礼,高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533号申请执行人郑学礼,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阿城区。被执行人高义,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民一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郑学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153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符合立案条件时可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孙 涛审判员 何玉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项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