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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告林志兴与曾焕新、陈曦、陈志斌、宁德金达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泉州市金达来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兴,曾焕新,陈曦,陈志斌,宁德金达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泉州市金达来轻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9号原告林志兴,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委托代理人戴海莺、黄素春,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焕新,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陈曦,女,1966年9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陈志斌,男,1969年4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宁德金达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法定代表人周道扬。委托代理人彭建平,福建环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金达来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曾焕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志兴与被告曾焕新、陈曦、陈志斌、宁德金达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泉州市金达来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志兴以因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志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志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志兴负担。鉴定费10873.79元由被告宁德金达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丽 娥审 判 员 陈 奕 辉人民陪审员 姚 鸣 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