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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浠水行非执裁终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段碧玉,王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行非执裁终字第00150号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32610746-5。法定代表人胡建文,局长。被执行人段碧玉,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被执行人王秀丽,女,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务工。本院在执行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段碧玉、王秀丽行政征收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段碧玉、王秀丽已履行义务完毕,且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出具了结案报告。依照《中华人民终结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浠计生征决(2014)第00609号行政征收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洪 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秋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