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二初字第01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合肥市阿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李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阿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李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1063-1号原告:合肥市阿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法定代表人:王华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光荣,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其宏,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负责人:范毓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贤甫,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虎,男,汉族,1974年3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宋翠兰,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阿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阿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阿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市阿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91元,减半收取995.5元,由合肥市阿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建莉人民陪审员 谭 波人民陪审员 高平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晓悦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