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葫立民终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x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x成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立民终字第0008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x成,男。上诉人周x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兴城市人民法院(2015)兴民立他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明确此类纠纷,法院应予受理为由,请求撤销原裁定,由兴城市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周x成于2015年5月15日向一审法院递交诉状称,要求兴城市红崖子乡古城子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其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款,据此本案应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案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兴城市人民法院(2015)兴民立他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二、对周x成的起诉,由兴城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晓芳审判员 董百慧审判员 周 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符 敏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