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3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3597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马宏坤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兴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