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5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与曹霞,何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曹霞,何野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5613号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张大妙,女,1989年8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市。被告曹霞,女,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何野,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曹霞、何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收200元,现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雯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