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立民三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沈阳乾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鞍山铁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立民三初字第180号原告:沈阳乾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茨榆坨开发区。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鞍山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铁塔路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乾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鞍山铁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乾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6元,减半收取1283元。代理审判员 杨璐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广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