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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宁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汇唐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民泽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刘建合、王玉、王骥因保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宁河支行,天津汇唐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民泽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刘建合,王玉,王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8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宁河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商业道59号。负责人李华金,行长。被执行人天津汇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河西五羊里。法定代表人刘建合,经理。被执行人唐山市民泽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火炬路99号。法定代表人何海武,经理。被执行人刘建合。被执行人王玉。被执行人王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宁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汇唐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民泽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刘建合、王玉、王骥因保理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汇唐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民泽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刘建合、王玉、王骥未按照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宁河支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汇唐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民泽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刘建合、王玉、王骥在银行的存款150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汇唐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民泽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刘建合、王玉、王骥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57744.5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5000元,,律师费300000元,执行费83741元。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天津汇唐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民泽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刘建合、王玉、王骥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吕守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