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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金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小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小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小金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无犯罪前科,2014年8月25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小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小金县人民检察院以小检公诉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小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巨艳玲、代理检察员张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小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底被告人陈某某为了自己种植药材和蔬菜,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用铁丝在汗牛乡枷担湾村小地名为木壳壳(小地名)的地方围了两处林地,并将其围的两处林地开垦成地,在此处种植阔叶羌活和蔬菜。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所占用的两处林地合计面积6.74亩。小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证占用国有防护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中钢斧1把,紧线器1个,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小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方位平面图,辨认笔录,辨认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鉴定人员资质证明,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某某的正侧面照片及基本信息,前科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侦查终结报告,小金县森林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证人邓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占用林地6.74亩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国家林地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随案移送物品中钢斧一把,紧线器一个予以没收,随案保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敬勇审 判 员  罗绍蓉人民陪审员  邓正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定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