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石商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郑卫军与郑君明、金雪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卫军,郑君明,金雪芬,庄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石商初字第363号原告:郑卫军。被告:郑君明。被告:金雪芬。被告:庄利平。原告郑卫军为与被告郑君明、金雪芬、庄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应万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郑卫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君明、金雪芬、庄利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郑卫军起诉称:第一、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因需于2015年4月1日向原告郑卫军借款2万元,由第一被告亲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约定月利率2%,未明确还款时间。第三被告自愿为第一被告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付。现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令第一、二被告偿付原告借款2万元,月利率2%自2015年4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第三被告负连带保证责任。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请为:依法判令第一、二被告偿付原告借款2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2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第三被告负连带保证责任。原告郑卫军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三被告的协助查询户籍函(回执)、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及被告郑君明与被告金雪芬系夫妻关系的事实。二、借条、担保承诺书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郑君明于2015年4月1日向原告郑卫军借款2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2%及由被告庄利平为其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郑君明、金雪芬、庄利平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根据原告举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已一并送达给被告郑君明、金雪芬、庄利平,现该三被告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故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郑君明、金雪芬于2012年4月20日登记结婚。2015年4月1日,被告郑君明向原告郑卫军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2%。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庄利平为被告郑君明向原告借款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承诺书,承诺:本人自愿为以上借款承担还款或担保责任,若借款人到期不归还借款,本人愿意归还借款及所有资金费用。上述款项至今未付。另查明,原告郑卫军在庭审中自认被告郑君明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二个月的利息。本院认为,原告郑卫军与被告郑君明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双方对还款期限未作约定,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本息。上述债务发生在被告郑君明、金雪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郑君明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金雪芬应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庄利平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已约定担保范围,但未约定担保方式,故应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自愿降低利息计算标准为月利率1.5%及延后利息计算时间,系其自主处分自身民事权利,也未加重三被告的负担,符合相关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综上,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君明、金雪芬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郑卫军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2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庄利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被告郑君明、金雪芬、庄利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应万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毛律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