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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5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经军与杨青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经军,杨青涛,杜文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598-1号申请执行人王经军,男,1974年7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杨青涛,男,1981年5月25日生,汉族,职业及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杜文兰,女,1983年8月5日生,汉族,职业及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经军与被执行人杨青涛、杜文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246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24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雅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