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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梁长芹与董金仁、王业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长芹,董金仁,王业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971号原告:梁长芹,个体经营户。被告:董金仁,个体经营。被告:王业兰,工人。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案受理了原告梁长芹诉被告董金仁、王业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梁长芹于2015年9月11日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梁长芹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长芹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