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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昕与被申请人臧天浩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昕,臧天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保字第00171号申请人陈昕,女,汉族。被申请人臧天浩,男,汉族。本院受理申请人陈昕与被申请人臧天浩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11日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臧天浩名下价值15万元的财产。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则依法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