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昕与被申请人臧天浩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昕,臧天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保字第00171号申请人陈昕,女,汉族。被申请人臧天浩,男,汉族。本院受理申请人陈昕与被申请人臧天浩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11日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臧天浩名下价值15万元的财产。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则依法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