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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诉洪雅玲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洪雅玲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48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住所地:开平市长沙东郊南区14幢。负责人:李锦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彩彤,该行职工。被告洪雅玲,女,汉族,住广东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诉洪雅玲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于2015年9月11日以被告已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相应承担义务的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洪雅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永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万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