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应国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朱应国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959号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28号投资大厦14层,组织机构代码66357184-0。负责人罗志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敬文,女,1992年6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应国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镇西永村四社,组织机构代码45045992-7。法定代表人朱应国,经理。被告,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2015)江法民初字第07530号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应国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朱应国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重庆应国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事实及事由,本案系原告依据《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投保单》及相关条款的约定,原告在承担了保险赔付责任后,向投保人进行追偿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应国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投保单》中约定争议处理方式为“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明确、具体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重庆应国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重庆应国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重庆应国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处理。本案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院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