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桃民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熊国林、徐玉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熊国林,徐玉妹,章风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桃民初字第957号-1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南昌市站前路96号天集大厦,组织机构代码:05882894-3。负责人:辛武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熊国林,男,1967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南昌县,被告:徐玉妹,女,1968年9月2日生,汉族,住南昌县,被告:章风桂,女,1968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被告熊国林、徐玉妹、章风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熊国林、徐玉妹、章风桂银行存款276234.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被告熊国林、徐玉妹、章风桂银行存款276234.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 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美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