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当锁与被告张占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407号原告王当锁,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占起,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当锁与被告张占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当锁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当锁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我国强制性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当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当锁负担。审判员  郭豪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