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中商终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山东科虹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鸿得利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科虹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鸿得利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中商终字第11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山东科虹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和庄镇。法定代表人:商传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明,山东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亓旭,山东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鸿得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滨海工业园通贤路18号。法定代表人:熊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凡,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薛桥,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山东科虹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商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山东科虹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科虹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科虹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山东科虹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鞠荣荣审判员 时顺芝审判员 尹 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燕华 来自: